要 旨:
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行政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有關國
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業於九十三年四月
六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院臺法字第○九三○○一○九九七號函辦
理。
二、影附行政院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院臺法字第○九三○○一○九九七號函
及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各一份供參。
附件 一: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院臺法字第○九三○○一○九九七號
主 旨:法務部函報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建
請停止適用本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一
案,業經同意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係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三○七○○一一八
號致本院秘書處函辦理,並已函復。
二、抄附本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
附件二:抄行政院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
主 旨: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
依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請照釋示辦理。
說 明:復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七一府法三字第一五七五四一號函。
釋 示: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之補充
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