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信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
主 旨:關於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三○○○七九五二號函。
二、按旨揭條文所稱「受益人不特定」,係指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確定
孰為受益人之情形,如公益信託或信託行為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
受益人,而成績尚未計算出,或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等是;所稱「
尚未存在」,係指在信託設立之時,受益對象尚未出生 (自然人) 或
尚未設立完成 (法人) ,如以胎兒為受益人,或以籌設中之財團法人
為受益人,屬之。至於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三
項相同用語之解釋,請貴部參酌該法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