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屬「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涉及公務車輛專
檔管理及情治單位偵緝車申借營業小客車牌照懸掛使用,是否須以法律或
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交路字第○九二○○○二三七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押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則係指上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其屬官所為一般抽象性規定,僅具規範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者之定義、適
用範圍、程序及效力等均有不同。本件「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
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稽其內容,係屬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特殊任務
之公務車輛車籍資料之管理、牌照申領等業務處理方式之內部規定,
自屬上開所稱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