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主 旨:關於國道高速公路局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九條,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交路字第○九一○○二一○四七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
諮詢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一)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九條之處分對
象,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解釋,並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認定。
(二) 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盡調查之能事,查明應受處分之人。
(三) 主管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查明應受處分人時,可以公告方式送
達,但應採用最易使相對人知悉之適當方式公告之。至公告之法規
依據,究係透過解釋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抑或
類推適用或直接適用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委員見解尚有不同。
三 檢附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紀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