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主 旨:公告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
之法規及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排除適用之法規如附件一。
二 排除適用之項目如附件二。
附件 二: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之項目如下:
一、法人章程之訂定及法人登記文書。
二、社團法人表決權之行使及決議事項有關文書。
三、公證書、公認證書。
四、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負擔及證明文書。
五、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
六、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之文書。
七、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12035062
50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