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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1: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611137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核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人員之出境管
制
全文內容: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人員
          之出境管制,係以得接觸知悉國家機密實質內容者為限,因此該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一定期間內人員仍予管制;如將
          管制範圍擴大為形式上之持有或保管人員,對於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
          等已無持有或保管事實之人員,仍予限期出境管制將缺乏正當性。國家機
          密檔案管理人員雖辦理國家機密相關業務,但如機密文書依規定須由承辦
          人員密封後歸檔,檔管人員無權拆封,且完全無法接觸知悉國家機密內容
          ,則非本法第 26 條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人員;其他辦理國家機密之收
          發、用印、封發、銷毀、複製、保管及移交等業務人員,均應依照上揭標
          準衡量是否應經核准始得出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78 期 289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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