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附「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附 件: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86 年 10 月 8 日法務部
法政字第 018424 號函訂定頒布
94 年 8 月 15 日法務部
法令字第 0941113659 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危害
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 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
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 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部分,有關危害及
破壞事件之預防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
單位主管參加,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首長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
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
責秘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 (每三至六個月集會一次) 召開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
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講
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配
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
變制變能力。
(五) 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
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機
關安全。
(六) 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
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
,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
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 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常
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 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
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 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
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
功能。
(十) 與警察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
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 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
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 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 (人員) 對首長住所、辦公
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 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
) 相關單位 (人員) 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 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
之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 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
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
,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
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 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
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 (輔以電話確認) 陳報上級政風
機構。
(二) 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
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 (輔以電話確認) 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
副陳法務部政風司 (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並儘速陳報)
,另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
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
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 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 (一) 、 (二) 之
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傳真該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
。
(四) 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 災害防救狀況:
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 、 (二) 通報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