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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36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附「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附    件: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86  年 10 月 8  日法務部
                                          法政字第 018424 號函訂定頒布
                                          94  年 8  月 15 日法務部
                                          法令字第 0941113659 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危害
              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 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
                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 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部分,有關危害及
                    破壞事件之預防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
                    單位主管參加,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首長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
                    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
                    責秘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 (每三至六個月集會一次) 召開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
                    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講
                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配
                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
                變制變能力。
           (五) 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
                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機
                關安全。
           (六) 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
                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
                ,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
                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 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常
                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 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
                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 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
                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
                功能。
           (十) 與警察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
                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 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
                  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 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 (人員) 對首長住所、辦公
                  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 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
                  ) 相關單位 (人員) 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 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
                      之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 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
                  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
                  ,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
                  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 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
                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 (輔以電話確認) 陳報上級政風
                機構。
           (二) 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
                    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 (輔以電話確認) 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
                    副陳法務部政風司 (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並儘速陳報) 
                    ,另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
                    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
                    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 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 (一) 、 (二) 之
                    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傳真該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
                    。
           (四) 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 災害防救狀況:
                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 、 (二) 通報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53 期 19719-197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