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附「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附 件: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工作防制貪瀆及維護機關安全任務,有效發揮政風機
構與檢察、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之整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察及調查機關係指:
(一)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
(二) 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調查處站、各地區機動工作組。
三、聯繫協調事項:
(一)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不法資料,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二) 處理洩密案件,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三) 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貪瀆、不法案件,需政風機構協助或相互支援
事項。
(四) 重大危安狀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等事項。
(五) 其他政風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
四、聯繫協調方式:
(一)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並適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
(二)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應以行文方式為之;政風機構並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併卷查考。
五、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
或舉行聯繫會議 (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