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 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 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 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