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1:3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九十檢字第 0460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應個案認定,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時,
對侵害隱私權行為,分別得依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罰之
全文內容: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其隱私活動,而有合理期待時,對侵害個人隱
          私權之行為,分別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處罰之,來函所詢「於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
          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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