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應個案認定,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時, 對侵害隱私權行為,分別得依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罰之
全文內容: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其隱私活動,而有合理期待時,對侵害個人隱 私權之行為,分別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處罰之,來函所詢「於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 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