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7:1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010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員訓練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
主    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員訓練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九十年四月十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一二八○七號函辦理。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員訓練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執行署行署三字第○○一
                                                ○三四號函發布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本署暨所屬各地行政執行
              處執行人員、行政人員之訓練方針、計畫等與訓練有關之重要事項,
              特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員訓練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署暨所屬執行人員及其他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課程等與訓
              練有關之重要事項,應經本會決定,並由本署指定執行機關或單位。
          三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第三組主
              任行政執行官、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專門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署長就本署及所本屬各行政執行處人員指定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提供諮詢。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未滿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本職
              異動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
              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署長就本署行政執行官派兼之,承主席之命辦
              理本會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署組員派兼之,協助處理相
              關事務。
          六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署長擔任主席,署長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署長擔任之。
          七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以學者專家身分出席會議
              提供諮詢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  本要點於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5 期 12-13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