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
。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八十九人字第○二○四一一號函核定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妥適闡釋及適用法規,並順
利推動行政執行業務,特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行政執行法規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諮詢事項。
(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業務推動之諮詢事
項。
(三) 各機關辦理行政執行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其他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本會諮詢結論或意見,供本署決策之參考。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本署署長、副署長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署長就行政執行法相關法律有研究或辦理稅務、財務執行、民
事執行等相關業務經驗豐富之學者專家聘任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諮詢或說明。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本職異動時
,應予解聘;所遺缺額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
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署長就本署行政執行官派兼之,承主席之命辦
理本會工作;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署組員派兼之,協助處理相
關事務。
六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署長擔任主席;署長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副署長擔任之。
七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以專家學者身分聘任之
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 本要點於報經法務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