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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二字第 004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    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
          。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八十九人字第○二○四一一號函核定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妥適闡釋及適用法規,並順
              利推動行政執行業務,特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行政執行法規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諮詢事項。
           (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業務推動之諮詢事
                項。
           (三) 各機關辦理行政執行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其他相關業務之諮詢事項。
              本會諮詢結論或意見,供本署決策之參考。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本署署長、副署長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署長就行政執行法相關法律有研究或辦理稅務、財務執行、民
              事執行等相關業務經驗豐富之學者專家聘任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諮詢或說明。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本職異動時
              ,應予解聘;所遺缺額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
              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署長就本署行政執行官派兼之,承主席之命辦
              理本會工作;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署組員派兼之,協助處理相
              關事務。
          六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署長擔任主席;署長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副署長擔任之。
          七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以專家學者身分聘任之
              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  本要點於報經法務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4 期 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