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政府實施公文書橫式書寫,本署訂定之移送書格式將修改為直式橫
書(如附件),並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且最遲於 96
年 7 月 1 日起,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均應以直式橫書之移送書辦理行
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惠請轉知所屬機關,另檢送直式橫書移送書格式乙份
供參,請 查照。
說 明:一、按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定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定有明文。本署為
配合政府實施公文書橫式書寫,爰配合將移送書之格式修改為直式橫
書,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合先敘明。
二、為使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能有時間因應移送書直式橫書格式之修改,
避免該項修改對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產生過大之衝擊,將有半年之過
渡期間,即最遲於 96 年 7 月 1 日起,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均應
以直式橫書之移送書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
三、又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檢附之移送書,如有使
用附表之需要,例如應納金額附表,因係由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自行
設計,為求公文書之和諧性與一體感,亦請配合移送書為直式橫書格
式而作修正。
四、再者,為因應移送書之修正,本署前所訂定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表格使用說明」亦將配合修正,本署將於修正完成後另函檢送,俾利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於 96 年 1 月 1 日開始以直式橫書移送書辦
理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時遵循辦理。
五、檢送本署修正後直式橫書移送書格式乙份供參,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
亦可至本署網站 http://www.tpk.moj.gov.tw 下載修正後之移送書
格式。
參法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9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