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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1: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6000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經行文限期繳還
,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政府不繳還節餘款
          ,經行文限期繳還,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40008475 號函。
          二、按政府提供補助金之行為,性質上為公法行為,受補助行政主體對補
              助經費賸餘款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1 點規定
              ,應繳回國庫,則受補助行政主體即負有繳回之義務,屬行政執行法
              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又,此
              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可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合法之
              行政處分是否存在為前提。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各行
              政執處執行。是以,本件  貴部若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行政
              主提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並經催繳而受補助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者
              ,  貴部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3 條等規定,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正    本:交通部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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