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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20: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4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為使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能合法送達當事人,各監獄報請之撤銷
假釋案件,撤銷假釋報告表之記載方式
主  旨:為使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能合法送達當事人,各監獄報請本部之
     撤銷假釋案件,應確實查明該被撤銷假釋受刑人目前是否因另案收容(執
     行)中,並將收容機關及收容之起訖日期一併載明於撤銷假釋報告表內,
     希照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6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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