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法務部許可後方得依法辦 理具保手續釋放
主 旨:提示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本部許可後方得 依法辦理具保手續釋放;即各機關未經本部許可,不得率爾先行辦理保外 待產具保手續釋放。請照辦。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 院、矯正學校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