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3: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15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請迅速將收容人數位相片及相關基本資料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以掌握先
機協助緝捕人犯
主    旨:為因應矯正機關於發生收容人脫逃事故時,能迅速將收容人數位相片及相
          關基本資料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以掌握先機協助緝捕人犯,希各矯正機
          關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  邇來部分矯正機關於發生收容人脫逃之戒護事故時,未能及時將收容
              人數位相片及資料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請求協助緝捕人犯,致失去緝
              捕人犯之第一先機。各矯正機關爾後應妥為因應處理,於發生收容人
              脫逃事故時迅速將收容人數位相片及資料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
          二  各矯正機關發生收容人脫逃時,傳送之資料應包括以電子郵件傳送收
              容人數位照片,以及電信傳真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兩部分。
          三  各矯正機關戒護科 (課、組) 除應建置通報專用之電子郵件帳號外,
              另應設置傳真機,並於該傳真號碼申請傳真存轉 (HiFax)  之電信加
              值服務,以透過該加值服務之「多址傳送」功能,於發生收容人脫逃
              時迅速同時將資料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
          四  各矯正機關應建置距機關方圓一百公里內警政單位之電子郵件帳號及
              傳真機號碼,以應發生脫逃事故時,能迅速將數位相片及資料傳送至
              各警政單位。
          五  各矯正機關應訓練戒護值勤同仁 (日勤及夜勤每股至少兩名) 熟悉電
              子郵件 (E-Mail) 及傳真機之傳送收發;並應依機關實際情形訂定發
              生脫逃事故時,「收容人數位相片及基本資料卡讀取調閱」、「數位
              相片電子郵件之傳送收發」及「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之電信傳真」之操
              作規範及流程,明定相關負責人員及程序,不論何時 (包括夜間及例
              假日) 於公務需要時得隨時立即調閱及傳送。
          六  本部將建立抽查機制,不定期隨時利用夜間及例假日抽查各機關辦理
              情形,各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十分鐘內將指定之收容人數位相片
              及基本資料卡傳送至指定處所,如查有未依規定辦理時,將即追究相
              關人員疏失責任。
          七  各矯正機關平時應模擬發生脫逃事故之處理步驟及程序,於發生收容
              人脫逃事故時,應即依本部訂定之「獄政管教改革計畫」實施項目第
              七項:強化監院所危機處理能力之規定,由「危機處理小組」召集人
              召集相關成員,處理人犯緝捕及相關事宜。處理之經過及相關人員負
              責之事宜,應填載於事故處理報告表報核。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6 期 40-41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40-24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00-6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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