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二、三,請照辦
。
說 明:一、依法務部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法九十政六字第○一一二五六號函送政風
督導小組會議第十二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辦理。
二、為避免收容人家屬代購送入物品漫無限制,並造成各場舍囤積食品,
各機關即日起應與員工消費合作社重行訂立委辦契約,增訂下列事項
:
(一)明訂外門市部販售物品金額上限,親友接見購物以每次販售新台幣
二千元物品為限。
(二)電器類用品(如電視、收音機、耳機、刮鬍刀、電扇、掌上型電玩
、語言學習機、電池等)及香煙,為利機關控管,停止於外門市販
售。
(三)其餘各類商品除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制外,並以販售二單位為限位
(如飲料、罐頭、礦泉水、泡麵、糖果、豆乾等二箱、茶葉二包、
洗髮精二瓶、水果二份、內衣褲二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