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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10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主    旨: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二、三,請照辦
          。
說    明:一、依法務部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法九十政六字第○一一二五六號函送政風
              督導小組會議第十二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辦理。
          二、為避免收容人家屬代購送入物品漫無限制,並造成各場舍囤積食品,
              各機關即日起應與員工消費合作社重行訂立委辦契約,增訂下列事項
              :
          (一)明訂外門市部販售物品金額上限,親友接見購物以每次販售新台幣
                二千元物品為限。
          (二)電器類用品(如電視、收音機、耳機、刮鬍刀、電扇、掌上型電玩
                、語言學習機、電池等)及香煙,為利機關控管,停止於外門市販
                售。
          (三)其餘各類商品除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制外,並以販售二單位為限位
                (如飲料、罐頭、礦泉水、泡麵、糖果、豆乾等二箱、茶葉二包、
                洗髮精二瓶、水果二份、內衣褲二件……等等)。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63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953-9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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