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檢送「收容人基本資料卡」、「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
主 旨:檢送本部訂定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及範
例,各矯正機關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 為應需要時調閱收容人基本資料之時效,各矯正機關應於收容人新入
監 (所) 時,依附件格式建置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另現已在監 (所)
之收容人,其收容人基本資料卡由所屬場舍管理員負責建置,並於 (
九十) 年七月底前建置完成。
二 本資料卡列為機密文件,建置時須注意「個人基本資料」、「犯罪情
況」、「親友聯繫電話及地址」及「身體特徵及紋身情形」等欄位,
應由戒護科 (課、組) 指派專人親自調查並詳實逐欄填載,不得假手
收容人代為調查填載;另本資料卡於建置完成後,戒護科 (課、組)
應設置專櫃放置,並指派專人 (得指派替代役) 專責妥慎保管,及負
責「異動情形」及「收容人重要行狀紀錄」欄之填寫。現已在監 (所
) 之收容人,其「異動情形」及「收容人重要行狀記錄」欄,由現所
屬場舍管理員負責詳實補登。
三 「異動情形」欄應於收容人配業或轉業時,由專責保管人員負責登錄
更新;「收容人重要行狀記錄」欄,由收容人之場舍管理員負責將收
容人之重要行狀以「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送陳教區科 (課、組)
員處理後,轉陳戒護科 (課、組) 長核閱,並將通報單交資料卡專責
保管人於本欄登錄後,再將通報單交還原場舍管理員收存於場舍之收
容人資料袋,以備查考。
四 各場舍管理員平時應深入瞭解收容人,主動發掘問題預先防範,以避
免戒護事故之發生。收容人有下列行狀時,場舍管理員須以通報單逐
級陳閱通報;
(一) 收容人有違規之虞或發生違規事實時。
(二) 收容人情緒不穩,可能影響戒護安全時。
(三) 收容人罹患重大疾病或外醫時。
(四) 發現收容人有特殊行狀,可能影響戒護安全及管理時。
(五) 認為收容人之行狀有必要通報登錄,以備查考時。
五 遇收容人有「說明四」所列須通報之重要行狀時,應即以電話向教區
科 (課、組) 員通報,教區科 (課、組) 員應即協同場舍管理員處理
不得稽延,並將處理情形向戒護科 (課、組) 長報告。重要行狀通報
單應於當日下班前陳戒護科 (課、組) 長核閱,資料卡專責保管人至
遲應於次日午前於「收容人重要行狀紀錄」欄登錄。如各場舍管理員
有蓄意隱匿不報之情形,各機關應予查明責任議處。
六 各機關應訂定「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之調閱制度,明訂得調閱之相關
人員及程序,並不論何時 (包括夜間及例假日) 於公務需要時得隨時
立即調閱,以應需要。
七 本「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將列為機關考核評鑑項目,本部亦將隨時抽
查該基本資料卡及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之辦理情形,抽查調閱資料時
,各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分鐘內將資料卡傳真至指定處所,如查
有未依規定辦理時,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