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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各機關對收容之管理應依說明規定確實辦理
主    旨:提示各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管理,應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收容人之管理,應注意各房不得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及「總
              管」之情形。各場舍管理員平時應利用收容人個別談話或其他方式,
              充分掌握收容人之動態,如發現有前述之情形時,應予禁止。
          二、收容人之工場座次、舍房配房、清潔打掃工作及作業分配,應由場舍
              管理員親自處理安排,禁止授權或放任由收容人私下安排,以免造成
              不公且易生紛爭。
          三、收容人之生活管理及言行之糾正,應由管理員親自為之。不得放由收
              容人代為管理及糾正,以免形成管理上之弊端及造成被糾正收容人之
              心理上之不滿。
          四、對於收容人購物三聯單,應依本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核定頒布之「
              健全合作社及收容人伙食採購計畫」實施項目第一項健全合作社營運
              模式之第二款加強審核收容人購物流程中之規定:「收容人購物應親
              自填寫申購三聯單,簽名捺指紋後,由各場舍主管嚴加審核……」。
              各場舍管理員應確實審核,不得有收容人未親自填寫及簽名捺印指紋
              之情形,且收容人購買之物品應由購買之收容人親自簽收。
          五、各場舍日記(誌)簿應由值勤管理員親自填載,不得由收容人代為填
              載。相關督勤人員於核閱時,應加強注意督導。
          六、前述提示事項,請各機關應於勤前教育轉知戒護同仁確實照辦,相關
              督勤人員應確實督導,以避免有類似之情形發生。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四專設少觀所(均請照辦);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矯正司各科(六份)、視察室(四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38-23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