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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1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7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釋示刑法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之期間案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刑法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無期徒刑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期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北監守教字第七六六九號函。
     二、有關刑法修正生效(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犯罪,經判處無期
       徒刑之受刑人,於刑法修正後假釋者,其假釋期間應為十年。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6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0-3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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