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
主 旨: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號函公告修
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
數額」丙項及丁項,請 查照。
說 明:一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一號函辦
理。
二 前項公告,修正丙項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刪除丙項第四款及丁項
;並增訂丙項第五款。
三 檢送「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附 件: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丙 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
計算,超過新臺幣拾萬元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 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 菸、酒、捲菸紙。
二 (刪除)
三 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 (刪除)
五 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
、茶葉、種子 (球) 。
丁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