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告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第九期律師職前訓練之事項,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實施
主 旨:公告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第九期律師職前訓練之事項,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實施。
依 據: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 法務部原辦理律師職前訓練之事項,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起依規定委任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及格人員自該日起逕行前往該訓練所所在地 (地址:台北市辛亥路三
段八一號 電話:二七三三一○四七) 洽辦。
二 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檢察司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
段一三○號 電話:二三六一九五一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