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債權人死亡之
戶籍謄本、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八○二七九
號函。
二 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第
七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概括繼受其權
利義務,未經繼承登記前,固不得處分其繼承之抵押權,惟抵押人已
清償債權而使主債權消滅時,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亦隨之消
滅,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處分行為」尚屬有別,故抵押權人
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即得出具證明書由債務人憑證請求塗銷已因法定
事由消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貴部來函說明二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至於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須檢附何等相關資料,請 貴部本於職
權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