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之發布方式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之發布方式疑義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七○八二二
○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關於行政規則發布方式之規定,係
鑑於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例示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等,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爰特別
規定應在公報上登載以為發布 (條文立法理由參照) 。又本部九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一四七號函,係依行政院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台 (八九) 秘字第三五五八七號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台 (九○) 秘字第○○○一六一號函釋,說明各行政機關依首揭規定
,發布上開行政規則之處理原則。依本部上開函示,行政機關訂定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以「令」發布者
,以「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為限,其所謂「全體機關」
係指與該行政規則有關而應適用該行政規則之機關或屬官而言,非謂
訂定該行政規則機關之所有下級機關或屬官均應適用,始屬之。本件
貴部以銀行法主管機關之立場,針對銀行業訂頒有關該法解釋性規定
及裁量基準,似應屬 貴部執行業務規範所屬相關之下級機關或屬官
遵照之結果,間接拘束銀行業,如非對特定銀行所為之解釋,而具有
通案性質者,參酌上開說明,似屬首揭規定之行政規則,其發布仍應
以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