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罰金,以該所有財產予以執行,得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強制執行
主 旨:貴署陳報受刑人經法院判處專科罰金案件或併科罰金案件,經查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研議意見,經核與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意旨相符,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