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外 (九十) 人二字第九○四○○○二四
九五號函。
二 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資訊,除依同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符合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本件 貴部對於某故大使遭檢舉涉嫌貪瀆所作
之調查報告,非屬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如有申
請人依同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請求提供,除依首揭條項規定應限制公開
或提供者外,自應提供。惟上開調查報告內容,若涉及內部單位之擬
稿、個人之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之事項等,依首揭規定應限制公
開或提供,是以, 貴部於提供該調查報告前,應就其內容本於權責
審認之。惟該調查報告另含有可公開或提供之部分者,依上開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僅就該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至於如何公開或提供
及其限制公開或保護之措施,宜由 貴部就具體個案自行審酌之。
三 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擬於提供文件影本遮掩承辦人或證人之姓名,
並註記文件內容與正本相符之方式,似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