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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63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逕行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製作筆錄後移送主管機關
處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管轄權限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逕行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製作調查筆錄後移送主管
          機關處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管轄權限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二二八一五號函。
          二  按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案件,縱違規行為未涉其他刑
              責,警察機關逕行查報並製作調查筆錄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係屬對
              於違法行為之舉發,並未逕為裁罰行為,尚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行
              政機關管轄權限之規定。
          三  另查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七六五二號函,係就警
              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情形時,倘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其他機關權限委託者
              ,對違法 (規) 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相對人陳述意見
              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疑義表示
              意見,非謂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者,須依法有調查證據
              之權限或受其他主管機關權限委託始可。  貴署前開來函所附葉○呈
              君陳情書檢附之剪報資料,該報導恐有誤解本部上開函之意旨。建請
              釐清。
          四  檢附上開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函影本一份供參。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