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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1:1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2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檢送「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行政資訊目錄」、「核准人民請求提供行
政資訊通知書」及「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等格式各乙份
主    旨:檢送本部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行政資訊目錄
          」、「核准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及「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
          訊通知書」等格式各乙份,請查照。

附    件:行政資訊目錄
          ┌────┬────┬───────┬────┬────┐
          │資訊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保管期間│保管場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一  本目錄所稱「資訊種類」,係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各款之行政資訊,例如法規命令。
                二  本目錄所稱「內容要旨」,係指行政資訊名稱,如有明確之必
                    要,並簡述其內容要旨,例如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三  本目錄所稱「作成或取得時間」,係指行政資訊之核定、發布
                    或公告日期;非自行作成者,其取得日期,例如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之作成日期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四  本目錄所稱「保管期間」,係指行政資訊依法令規定之保存年
                    限。
                五  本目錄所稱「保管場所」,係指行政資訊作成或取得之機關、
                    單位,例如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六  請於每月三日前填載後送秘書室彙整,俾利刊登於當月十六日
                    出刊之本部公報。

          ┌────────────────────────────┐
          │法務部接受補助金 (格式)                                 │
          ├───┬────┬────┬──────┬───────┤
          │補助者│接受單位│接受日期│接受補助金額│補助目的或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支付補助金 (格式)                               │
          ├────┬────┬────┬────┬───────┤
          │受補助者│補助單位│補助日期│補助金額│補助目的或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關於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
                                                發文日期及文號:
┌───┬───────┬───────────────────────┐
│      │姓          名│                                              │
│      ├───────┼───────────────────────┤
│      │出生年月日    │                                              │
│相對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地          址│                                              │
├───┼───────┴───────────────────────┤
│      │台端請求提供○○○○資訊乙案,請於○○年○○月○○日至本部總務│
│主  旨│司出納科 (二樓) 繳納所需費用新台幣○○元後,再持憑收據至本部○│
│      │○○司 (處) 向承辦人○○○領取重製品。請  查照。              │
├───┴─┬─────────────────────────────┤
│事實、理由│                                                          │
│及法令依據│                                                          │
├─────┴─────────────────────────────┤
│                          法務部                                      │
└───────────────────────────────────┘
附註: (發文時該部分省略)
一  相對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處理期間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如有延長必要者,應於
    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當事人,且以延長一次為限。

          法務部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
                                                發文日期及文號:
┌───┬───────┬───────────────────────┐
│      │姓          名│                                              │
│      ├───────┼───────────────────────┤
│      │出生年月日    │                                              │
│相對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地          址│                                              │
├───┼───────┴───────────────────────┤
│主  旨│台端請求提供○○○○資訊乙案礙難照准。請  查照。              │
├───┴─┬─────────────────────────────┤
│事實、理由│                                                          │
│及法令依據│                                                          │
├─────┼─────────────────────────────┤
│注意事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          │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
├─────┴─────────────────────────────┤
│                            法務部                                    │
└───────────────────────────────────┘
附註: (發文時該部分省略)
一  相對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處理期間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如有延長必要者,應於
    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當事人,且以延長一次為限。
三  於處分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情形者外,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7 期 9-13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