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
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草案預告程序
主 旨: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再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屬同
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除外規定者外,應確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草案預告程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一四號函諒達。
二 按行政程序法已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部於前開函檢送本部擬具
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其中第十四點
之 (2) 提及「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踐行」。
惟查邇來部分行政機關於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仍有漏未踐
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預告程序者,爰特再函提請各機
關注意,俾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草案預告程序應於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應載明同條項各款規定事項,其中第四款所定陳
述意見之期間應妥為規劃,俾利人民得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另各機關
公報之發行日期,如有必要亦請配合調整。
四 檢送前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供參。另
本部有關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資訊,多已登載於本部網站 (www.moj.go
v.tw) ,歡迎利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