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地檢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得否於核准期間內多次入出國之說
明
主 旨: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當事人得否於核准期
間內多次入出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九) 境愛葆字第一三一八五六號
函。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離開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為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之行
蹤及其在國內外活動情形,強化輔導與管束之功能,以預防其再犯,
故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因故 (出國觀光、業務考察或返回
僑居地探親等) 聲請出國,於檢察官核准期間內,以限一次出入境為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