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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4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263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
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
          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案,本部同意貴署
          意見,准予領取,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貴署本 (九十) 年七月九日檢文公字第○○○五一○號函。
          二  按本部本 (九十) 年六月一日法九十保決字第○一七六六五號函示「
              ……如申請人於申請時死亡,其申請人權利既已消滅,……如已作成
              補償決定書並為通知時,亦無由據以領取」,係指犯罪被害人尚未提
              出申請或申請後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未作成決定前,即已死
              亡之情形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3 期 1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法保字第 100100347
  30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
  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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