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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00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殯葬費補償標準
主    旨:檢送本部研商訂定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殯葬費補償標準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希按說明一至說明四前開會議決議,辦理犯罪被害人補償及求償業務。
          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審核殯葬費,可參考犯罪
              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惟各項目及費用,仍請參酌
              被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等,以及公立殯葬管理單位服務收費標準於新
              台幣三十萬元內酌定之;
          二  犯罪被害補償案件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宜均採年別單利複式不扣除第一
              年中間利息霍夫曼式計算法,本部部內網站有前開計算公式軟體可供
              下載,其路徑為http://www.moj/ 軟體下載/ 霍夫曼計算法程式【0.
              9 版】。
          三  各地檢署九十年度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支出之裁判費及執行
              費,應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勻支,倘有不敷,逐案報部核
              銷,由本部司法保護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後續 (九十一) 年度則由本
              部循年度預算編製作業程序爭取經費納編於各地檢署俾利執行;
          四  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於加害人或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雖經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仍應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
              權憑證後報結,但暫不歸檔,並建立列管追蹤制度,其方式為定期調
              查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無財產,如有財產則聲請強制執
              行,如仍查無財產,則於每隔五年請求權時效消滅前,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以確保國家債權。

附    件:法務部研商訂定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殯葬費補償償標準等事宜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三月一日 (星期四) 下午二時整
          地點:本部四樓第四會議室
          提案一
          案由:研定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殯葬費補償標準案。
          說明:部長於本 (九十) 年二月十四日第八七○次部務會報指示:「依『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得申請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
                ,希參酌被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等,擬訂統一殯葬費補償標準。」
                 (餘略)
          辦法: (略)
          決議:一  基於喪葬費之審酌,準予補 (賠) 償之項目及金額,不僅法界
                    有不同之看法,實際上,不同之風俗、民情及宗教信仰,其喪
                    禮儀亦有不同,難以訂定一體適用之標準,惟可參考最高法院
                    歷年裁判,列出准予補償之項目、合理上限金額及原則,供各
                    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覆審) 委員會用以依循參考,以
                    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二  最高法院自民國七十年至民國八十八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有關
                    殯葬費之裁判,准許與不准許項目,經整理歸納如后:
                 (一) 准許部分:棺木、骨灰罐 (含磁相、封口) 靈車、扶工、入
                      殮及化妝、營造墳墓或靈骨塔位、紙錢、壽衣、靈堂布置 (
                      含鮮花) 及司儀、誦經或證 (講) 道、麻孝服、樂隊壽內用
                      品、遺體保存費。
                 (二) 不准許部分:雜料、煙、汽水、酒、辦喪酒桌、大鼓亭、牽
                      亡歌、五子哭墓、答禮毛巾、供菜水果、禮品、輓聯、移靈
                      樂隊、牌樓、交通車、香油錢、大鎚砂輪、小手帕、小白花
                      、謝禮簿、花圈、花籃、罐頭山、孝女白琴、錄影帶、路鼓
                      、電子琴、花瓶花、靈厝、面巾、頭白、出山拜拜費用、十
                      人座車、每日拜飯費用、暫厝殯儀館、開魂路、墓園感恩奉
                      獻、建堂基金奉獻、什貨供品、拍照、紅包、幡子頭、茶水
                      費。
                三  參考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前揭最高法院有關
                    殯葬費之裁判,以及目前地檢署實際核給犯罪被害人死亡所支
                    出之殯葬費項目及金額,整理歸納成「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
                    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考」 (詳附表) ,於奉核定後即函送所屬參
                    考,並於屆滿一年時,再行檢討評估。

附    件: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
┌──┬────────────┬────┬───────┬──────┐
│代號│項目                    │單位    │金額 (新台幣) │備        考│
│    │                        │        │上          限│            │
├──┼────────────┼────┼───────┼──────┤
│一  │禮堂使用費 (丙級標準)   │小時    │      六○○元│參考「台北市│
│    │                        │        │              │殯葬管理處各│
│    │                        │        │              │項服務收標標│
│    │                        │        │              │準表」      │
├──┼────────────┼────┼───────┼──────┤
│二  │禮堂冷氣費              │小時    │      三○○元│同右        │
├──┼────────────┼────┼───────┼──────┤
│三  │遺體接運                │次具    │  一、○○○元│同右        │
├──┼────────────┼────┼───────┼──────┤
│四  │遺體防腐                │次      │      五○○元│同右        │
├──┼────────────┼────┼───────┼──────┤
│五  │遺體冷藏                │日具    │      四○○元│同右        │
├──┼────────────┼────┼───────┼──────┤
│六  │遺體寄存                │日具    │      三○○元│同右        │
├──┼────────────┼────┼───────┼──────┤
│七  │遺體洗身                │次具    │      三○○元│同右        │
├──┼────────────┼────┼───────┼──────┤
│八  │遺體化妝 (含理髮)       │次具    │      三○○元│同右        │
├──┼────────────┼────┼───────┼──────┤
│九  │遺體著裝                │次具    │      三○○元│同右        │
├──┼────────────┼────┼───────┼──────┤
│一○│遺體大殮                │次具    │      三○○元│同右        │
├──┼────────────┼────┼───────┼──────┤
│一一│遺體縫補                │吋      │      二一○元│同右        │
├──┼────────────┼────┼───────┼──────┤
│一二│禮堂善後處理費          │次      │      二○○元│1 同右      │
│    │                        │        │              │2 含奠寄完畢│
│    │                        │        │              │  輓聯、垃圾│
│    │                        │        │              │  等清運處理│
│    │                        │        │              │  費        │
├──┼────────────┼────┼───────┼──────┤
│一三│火葬費                  │次具    │  三、○○○元│同右        │
├──┼────────────┼────┼───────┼──────┤
│一四│骨灰罐封口              │個      │      三○○元│同右        │
├──┼────────────┼────┼───────┼──────┤
│一五│公墓使用費              │        │七七、○○○元│同右        │
├──┼────────────┼────┼───────┼──────┤
│一六│骨灰罐寄存              │個      │三○、○○○元│同右        │
├──┼────────────┼────┼───────┼──────┤
│一七│棺木、骨灰罐 (含磁相)   │具 (個) │四○、○○○元│            │
├──┼────────────┼────┼───────┼──────┤
│一八│靈車                    │        │一○、○○○元│            │
├──┼────────────┼────┼───────┼──────┤
│一九│扶工                    │        │  六、○○○元│            │
├──┼────────────┼────┼───────┼──────┤
│二○│營造墳墓 (含墓碑)       │具 (個) │五○、○○○元│            │
├──┼────────────┼────┼───────┼──────┤
│二一│紙錢                    │        │  三、○○○元│            │
├──┼────────────┼────┼───────┼──────┤
│二二│壽衣                    │        │  二、○○○元│            │
├──┼────────────┼────┼───────┼──────┤
│二三│靈堂布置 (含鮮花) 及司儀│次      │二○、○○○元│            │
├──┼────────────┼────┼───────┼──────┤
│二四│誦經或證 (講) 道        │        │  六、○○○元│            │
├──┼────────────┼────┼───────┼──────┤
│二五│麻孝服                  │        │  二、○○○元│            │
├──┼────────────┼────┼───────┼──────┤
│二六│告別式樂隊              │        │  五、○○○元│            │
├──┼────────────┼────┼───────┼──────┤
│二七│壽內用品                │        │  一、○○○元│            │
├──┼────────────┼────┼───────┼──────┤
│二八│其他                    │        │              │            │
├──┴────────────┴────┴───────┴──────┤
│附註:各項目及費用,仍請參酌被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等,以及公立殯葬管理單│
│      位服務收費標準於新台幣三十萬元內酌定之。                        │
└───────────────────────────────────┘
          提案二
          案由:犯罪被害補償案件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有無統一必要?
          說明:一   (略)
                二  目前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雖均採霍夫曼式計算
                    法,核算扶養費,惟因霍夫曼計算法,計有單式與複式及月別
                    累計式等三種 (曾隆興博士所著「修正民法債編總論」乙書八
                    十九年三月再版,二一四頁以下) ,其中文分採第一年扣除中
                    間利息與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兩個方式,由於並無統一規定
                    ,致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因採不同之計算方式
                    ,所計算之補償金額亦有差距。日前,且有相關人員於本部內
                    部網站法務行政論壇中表示不知複式霍夫曼系數表何處找,並
                    詢及有關統一且標準的霍夫曼計算法,為免爭議,宜予統一。
          辦法: (略)
          決議:鑒於目前實務多數採年別單利複式霍夫曼式計算法 (不扣除第一年
                中間利息) ,且本部部內網站已有前開計算公式軟體可供下載 (作
                者葉奇鑫,現任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其路徑為 http://
                www.moj /軟體下載/霍夫曼計算法程式【0.9 版】。於完成安裝
                後,即可使用。其使用方法便捷,只須將「損害額」、「期數 (即
                年數,如有餘月,則先將月數除以十二換算為小數後再與年數相加
                ) 」、「扶養人數」輸入後,再點選「計算現值」,即可得「扣除
                中間利息之扶養費損害額現值」,不僅可減輕工作負擔,並可避免
                爭議。嗣後犯罪被害補償案件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宜均採年別單利複
                式不扣除第一年中間利息之霍夫曼式計算法。
          提案三
          案由:各地檢察署九十年度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行使求償事件經費來源解
                決之道?
          說明:一  依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八八保字第○○一六四五號
                    函說明三意旨,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行使求償權所需之費用,
                    由各地檢署於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勻支。
                二  茲因政府財政困難,各地檢署九十年度預算已減列,致迭有基
                    層反應,由於經費有限,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行使求償權所需
                    之費用,如裁判費及執行費等,難以於年預算相關科目項下勻
                    支,恐將因此影響求償績效。
                三  本部刻正規劃向行政院爭取自下 (九十一) 年度起新增各地檢
                    署辦理求償業務之預算科目及經費;本 (九十) 年度對於經費
                    較為拮据之地檢署,應准以專案報部請款方式辦理俾能提昇求
                    償績效。
          辦法: (略)
          決議:各地檢署九十年度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支出之裁判及執行
                費,應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勻支,倘有不敷,逐案報部
                核銷,由本部司法保護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後續 (九十一) 年度則
                由本部循年度預算編製作業程序爭取經費納編於各地檢署,俾利執
                行。
          提案四
          案由:犯罪被害補金求償事件於取得執行否義後,對於加害人或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經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否不予聲請強制執行,
                逕行簽結?如逕行簽結,其配套措施如何?
          說明: (略)
          辦法: (略)
          決議:由於取得執行名義 (含支付命令) 後,如不聲請強制執行,則其尚
                未完成法定求償程序,且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縱無財
                產可供執行而暫不聲請執行,雖可暫不繳納執行費,然於執行名義
                時效消滅前 (依民法一三七條第三項規定,時效為五年) ,不論加
                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需聲請強制執
                行,並繳交執行費,另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
                狀況及同法第二十二條對債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具有強制力之規定,
                均以聲請強制執行為前提,故本案為踐行國家債權之保全措施,宜
                採否定說,即犯罪被害補金求償事件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於加害
                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雖絕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仍應聲請強
                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報結,但暫不歸檔,並建立列管追蹤制度
                ,其方式為定期調查加害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無財產,如
                有財產則聲請強制執行,如仍查無財產,則於每隔五年請求權時效
                消滅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確保國家債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64-71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