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9:4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205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
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
全文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
          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定有
          明文。縣 (市) 政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新增「秘書」乙職,若係承辦地政業
          務,且係依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所置並核領主管職務加給,揆諸前揭規定
          ,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地政之縣 (市
          )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而應依法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0 期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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