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費用,由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 執行法執行之
主 旨: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自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由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請照辦。 說 明:一 依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討論事項 (一) 決議辦 理。 二 兼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東檢清執甲字第八一 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