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之規定
主 旨:嗣後各監、院、所、校發生風紀案件、戒護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除即以 電話報告外,並應以所附之通報傳真表格式及紙張大小(A4),傳真部 、次長室及本司,請照辦。 說 明:一、本(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八十九矯司字第○○六○九號函諒達。 二、機關發生戒護事故或收容人死亡事件,除依新訂格式通報傳真外,戒 護事故簡報表、處理報告表及收容人死亡簡報表仍須依程序報核。 三、傳真電話局部修正如下:政次(二三八三一一六八)、顏次長(二三 八九六三三八)。 正 本:各監、院、所、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