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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3: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司字第 06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之規定
主    旨:嗣後各監、院、所、校發生風紀案件、戒護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除即以
          電話報告外,並應以所附之通報傳真表格式及紙張大小(A4),傳真部
          、次長室及本司,請照辦。
說    明:一、本(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八十九矯司字第○○六○九號函諒達。
          二、機關發生戒護事故或收容人死亡事件,除依新訂格式通報傳真外,戒
              護事故簡報表、處理報告表及收容人死亡簡報表仍須依程序報核。
          三、傳真電話局部修正如下:政次(二三八三一一六八)、顏次長(二三
              八九六三三八)。
正    本:各監、院、所、校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28-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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