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
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
主 旨:貴監函報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
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監順教字第七四八三號函。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縮短刑期之相關規定,在成
績分數方面,係每月之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符合條件者即可依規定
辦理縮刑。故如受刑人當月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加分時,應將該分數加
於當月成績之小計中為宜,以便適用前開條文之規定給予縮刑,亦較
符合縮短刑期制度之精神及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遵守監規,以爭取
成績之美意,對於穩定囚情亦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