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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326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自殺案及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
之收容人處置情形、調查意見及檢討改善措施已函報行政院,並函復監察
院在案
主    旨:有關監察院函為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黃○○,安排與患有愛滋病之人
          犯同居一室,導致黃某心生恐懼而自殺身亡,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人
          犯,處置情形如何之調查意見,請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善乙案,本部已於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 89 矯字○二三○四○號函報行政院,並副知
          貴會,行政院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台 89 法二三一四九號函復監察院
          在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89)會管字第○一五七二零號函。
          二、影附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 89 法二三一四九號函。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秘書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1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