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受刑人是否得依重大事故之規定,戒護外出參加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特種考試乙案
主 旨:有關貴監陳報受刑人李○○是否得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謂重大事故之規定,准予戒護外出參加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自監威總字第三三七號函。
二、貴監受刑人李○○有心參加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精神可嘉
,惟鑑於本項考試係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舉行,且連續舉辦兩天,貴監
能否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有關受刑人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戒
護返監及該受刑人目前是否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有關
「行將釋放」等相關規定,均不無疑義,故所請宜予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