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20:1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
主    旨: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詳如說
     明,請照辦。
說  明:一、機關將收容人戒送就醫,應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為收
       容人罹患重病且家境清寒無力繳納醫療費用,經執行機關確實審核定
       案後,報部申請重病補助。
     二、執行機關將收容人戒送就醫返監執行後,如收容本人無力繳納(住院
       、手術)治療費用,應即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用。
     三、執行機關如須報請重病補助時,應確實進行實質審核左列事項(左列
       書面資料應經機關首長批閱後,作為將來報部申請補助所檢具相關文
       件之用):
     (一)執行機關通知收容人家屬後(行文)【請參酌附件一】或電子通訊
        方式為之皆可;惟各機關以電子通訊方式通知家屬,應作書面記錄
        :如以電話通知應作電話記錄表【請參酌附件二】等。)並將結果
        (如不予理會、查無此人郵件遭退回者應附卷一併陳報)作成書面
        記錄。
     (二)就該收容人之最近三個月接見紀錄中之人員進行訪查有無意願支付
        該筆醫療費用,並將訪查情形作成紀錄【請參酌附件三】。
     (三)就保管卡金額收入支出情形詳加瞭解、除留供其購買保管卡影本附
        卷一併陳報。
     (四)另調查其家庭經濟狀況,並將調查結果與本次戒送外醫情形作成簡
        表【請參酌附件四】。
     四、執行機關經三次以上(每次間隔十天)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
       療費用確認無下文後(如家屬不予理會、家屬確實貧困並經村長證明
       為低收入戶),執行機關應先行支付其住院治療期間之膳食費用後,
       使得檢具相關證明文(該收容人之接見記錄、保管卡金額收入支出情
       形、家庭經濟狀況情形、收容人申請重病補助報告單、催繳文件、就
       醫診療費用收據正本憑證黏存單、清寒證明正本、催繳公文、電子通
       訊記錄影本等)報部以憑彙辦。
     五、洗腎收容人第一次申請重病補助應經上述審核程序辦理,第二次以後
       得檢附前次報部申請重病補助相關文件之影本辦理,並得每月申請一
       次。
     六、執行機關經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診療費用後,家屬有意思
       表示支付該收容人之醫療費用,但未依其當時所承諾支付之期限按時
       支付,則該執行機關應繼續催繳,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正
       籌措醫療經費中)即貿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部申請補助。
     七、執行機關未經確實實質審核即貿然報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辦理結報
       手續將該筆款項撥付後,如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支付該筆醫療費
       用而因故欲取回該筆醫療費用原始收據時,該執行機關應查明相關人
       員疏失責任一併報部議處。
     八、執行機關依相關規定經確實審核定案後,確有必要報部申請重病補助
       ,該執行機關將相關文件備齊後分別於每年六月至十一月報部,惟最
       後一次報部時間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報部(以郵戳為憑),俾
       利本部作業撥款。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以上均含附件)
副  本:本部會計處、矯正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件 一:(機關名稱)書函
     受文者:○○○君
     主 旨:台端令(親屬稱謂○○○君因患○○○病症,本(監、院、所、
         校)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戒送(醫療院所名稱)急診
         住院治療,期間醫療費用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
         元整,請文到後速備款前往該(院、所)繳納,請 查照。
     說 明:附(醫療院所名稱)
     住院收據影本○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265-271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