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後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及考核成績,可否抵免在
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及實習成績之疑義
主 旨:有關台端等申請釋疑「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後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及考核
成績,可否抵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及實習成績」乙事,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台端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函。
二 本部認為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後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及考核成績,尚
不宜抵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及實習成績,其理由如下:
(一) 按本案經函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略以:「…實務訓
練係以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著重律師執行業務之經驗
傳承,法官助理所從事之工作與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之訓練,在角色
扮演、工作內容,均有所不同,自不宜與其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
及考核成績,抵免在律師事務所學習期間及實習成績。」
(二) 末按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須在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係因律師處理之事
務較具自主性,此一實務訓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
經營管理等能多所了解之故,此種訓練目標恐非在法院擔任法官助
理工作內容所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