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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檢字第 0020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檢發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主    旨:檢發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
          照。
說    明:一  依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八九) 台文字第○一一三
              八號函及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八九台文字第○五○三五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最高法院檢察署肅貪督導小組建議本部修正「重大刑事案件鑑
              定費支用作業要點」,並編列預算,以支應各檢察署執行違反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及森林法等沒收工作物之拆除費用,並貫徹政府公權力
              之行使,爰修正「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支用作業要點」,將名稱及內
              容修正增列「執行費」項目,俾擴大適用範圍。
          三  本部為支應所屬各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所需相關「鑑定費
              用」,自八十五年會計年度起預算統籌編列於本部並集中控管執行預
              算,以供各所屬檢察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實申請動支,實施迄今已近五
              年,由本部集中控管方式之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茲為縮減所屬各檢察
              機關申請動支及核銷經費之作業流程以爭取檢察官辦案時效,爰自九
              十年度起,將前述預算移列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控管支用,相關單
              位據請逕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銷,再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季
              報方式向本部陳報經費支用情形 (詳附件) 。
          四  為配合政府查緝黑金之政策需要,各檢察機關將來辦理查緝黑金之重
              大刑事案件,如需聘用專業人士協助會計帳冊之查核、工程之鑑驗及
              相關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協查之鑑定費用,亦請各檢察署檢察長依
              本修正作業要點翔實審核,核實申請動支,以提升查緝黑金之成效。

附    件: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修正
          一  為妥適核實運用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列舉之案件。
           (二)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案件。
           (三)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案件。
           (四) 違反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竊佔國土、能源
                管理法等犯罪之案件。
           (五) 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及電腦犯罪之案件。
           (六) 其他重大災難或依其案情認有必要鑑定或執行之案件。
          三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支助範圍,限於下列確有必要之項
              目:
           (一) 重大工程結構安全之鑑定。
           (二) 重大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等之鑑定。
           (三) 被告及案件關係人之醫學鑑定。
           (四) 會計帳冊之鑑定。
           (五) 林地、水源地、生物棲息地及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等鑑定及經法院判
                決確定,執行案件應沒收工作物拆除等費用。
           (六) 重大災難、重大環境污染之探測及鑑定。
           (七) 拆船之鑑定。
           (八) 專門知識及技術事項之鑑定。
           (九) 其他於犯罪偵查,認定事實、保全證據及案件執行確有必要之鑑定
                及處理費用。
           (一○) 為充實檢察官刑事鑑識知識,增進偵查犯罪功能,經法務部指定
                  辦理之翻譯、圖書及視聽著作或刑事鑑識專業講習、訓練等活動
                  。
          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 台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
                有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
                畫後,分別陳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
                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
                之。
           (二) 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 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或執行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
                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 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五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應
              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
              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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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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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  年度第    季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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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度預算數: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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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季支付數│累計支付數│暫  付  數│合      計│備        考│
│機關名稱├──┬──┼──┬──┼──┬──┼──┬──┼──────┤
│        │件數│金額│件數│金額│件數│金額│件數│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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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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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餘額: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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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依據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款支用部│
│          分,請單獨列示,並於「備考欄」說明。                        │
│      二  本表請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報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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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2 期 112-1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