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陳本部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檢驗情形,敬請 鑑核
說 明:一、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之規定,本部有實施尿液採檢必要之對象有
二,一為在監(院、所)收容人,一為本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及
毒品檢驗人員,其執行尿液採驗情形分別如下:
(一)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理八十八年度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檢,係以
「在監(院、所)檢驗」及「不定期檢驗」之方式行之;初步檢驗
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負責,初步檢結果呈陽性反應者,
再送本部調查局進行確認檢驗。八十八年度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
總計三二九六九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三一五八三人次),確
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總計三五六二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三三
四六人次)。
(二)本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及毒品檢驗人員計十名,八十八年度
隨機檢驗其中四名,由該局第六處尿檢組進行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結果,均呈陰性反應。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調查局、矯正司、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