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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監字第 0001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
要  旨:
重行提示各監院所為強化對罹患重病、精神疾病及感染 HIV  等傳染病之
收容人醫療照顧,以維護收容人之生命健康另應視其病情需要,戒送醫院
治療
主    旨:重行提示各監院所為強化對罹患重病、精神疾病及感染 HIV  等傳染病之
          收容人醫療照顧,以維護收容人之生命與健康,本部所屬各監院所除應依
          照相關函示規定切實辦理外;另應視其病情需要,戒送醫院治療,並予妥
          善之照顧。請查照。
說    明:檢附相關函示影本各乙份
正    本: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均含附件)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