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3: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秘字第 0000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提示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公文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主    旨:提示本部與本部所屬機關公文行文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平時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尊重行政體系,應注意現行之行政系統,不可越級行文。非本部
                直屬機關不可對部直接行文,本部亦不得對非直屬機關直接行文。
                但副本不在此限。
           (二) 以副本行文,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必
                行文答復。
           (三) 須轉行之公文,本部應行文直屬機關,請其轉行。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應視業務督導性質行文;如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
                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行;業務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行。
          二  須緊急處理或有時間性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二) 本部各單位得以單位名義行文所屬機關,本部所屬機關亦得直接行
                文本部各單位,但應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機關。
           (三) 本部行文直屬機關查照辦理,並以副本行文所屬機關照辦,對正本
                受文者應註明「已副知所屬機關照辦,無須轉行」;對副本受文者
                應註明「均請照辦」。所屬機關可直機復文本部各單位。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視業務督導性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但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
                督導者,二之 (二) 之副本二之 (三) 之正本均應包括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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