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訂後之「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乙種,請參照修訂
貴管有關規定。
說 明:一 相關文號:本部政風司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 (八八) 政六字第一
九二二○號函。
二 上揭實施計畫原依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現階段執行端正政
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注意事項」訂定,茲該注意事項已自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爰配合修訂。
附 件: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壹 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貳 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並消除弊端,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瞭
解本部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參 實施要象:
一 訪查對象:
(一) 本部員工。
(二) 與本部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二 訪查方式:
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乙次。
三 訪查事項:
(一) 本部同仁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 本部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 本部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 本部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4 本部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 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二) 本部行政缺失事項:
1 對本部施政興革意見。
2 本部行政措施有悖民意及損害權益之情事。
3 對本部政風情事之反映。
肆 資料之處理
一 涉及本部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部、次長核處。
二 非本部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整後
,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三 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本部相關單位參處
。
伍 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 本司派員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本部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
度,在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 本司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
施政興革意見交換意見。
三 當場填寫訪查表,並請受訪者在訪查表上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
名,不得勉強。
陸 附則
本計畫所需差旅費,依差旅費支出相關規定由本部政風業務項下相關
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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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訪查工作紀錄表 紀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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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單位│ │時│ 年 月 日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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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間│ 時 分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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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 │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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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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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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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容│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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