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
執行法,業經行政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 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及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中華民國九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三○○九八函辦理。
附 件:行政院 89.10.17 (89) 台法字第三○○九八號函
主 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及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經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