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之涵義,業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會
議研商獲致結論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次會議議題
四結論 (一) 辦理。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對
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決定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得拒絕之。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
文件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