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
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
大陸地區遺族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
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
大陸地區遺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 陸法字第八九○六八九九
號函。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左:---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
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依此規定,已取得臺灣地區長期居
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灣地區人民,故
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合先敘明。
三 次按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要旨認為:「公務人員
撫卹金之請求權,因公務人員死亡及其遺族、法定受益人與該亡故公
務人員之身分關係或遺囑指定關係而發生,--。」觀之,「臺灣地區
遺族」或「大陸地區遺族」與該死亡人之身分關係,似應以死亡人死
亡時為認定之基準。是故,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死亡時,縱使已取得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
灣地區人民,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準此,本案之當事人既屬大
陸地區遺族,且死亡人死亡時仍有臺灣地區遺族存在,則大陸地區遺
族於死亡人死亡時已確定無領受撫慰金之權利,且不因其後將轉換為
臺灣地區人民而有所不同。 貴會之意見 (採乙說) ,本部敬表贊同
。